羅西基剛剛傷癒,但他和兵工廠的合約也即將到期
每年到了歐洲足壇的夏季轉會期,博斯曼(Jean-Marc Bosman)這個名字又會被再度提起,如今,頂尖球員轉會費水漲船高,球星身價飆升的速度比火箭還快,都得要感謝博斯曼。
因為博斯曼法案(註1),每年轉會期一到,合約在當年到期的球員都特別受到關注,也被稱為「博斯曼球員」,而每年的「博斯曼球員」,幾乎都可以組成一套實力堅強的「博斯曼陣容」。
以下的「博斯曼陣容」是到目前為止,仍未和原球隊續約,也還沒有正式和其他球隊簽約的球員,像原本合約也在今年到期的巴拉克(Michael Ballack),已經和切爾西續約一年;漢堡前鋒歐利奇(Ivica Olic)則已經轉會拜仁慕尼黑。
大仙挑選的2009博斯曼陣容
陣型:4-3-3
門將:杜德克(Jerzy Dudek,波蘭,皇家馬德里)
後衛:帕努奇(Christian Panucci,義大利,羅馬)、胡安尼托(Juanito,西班牙,皇家貝提斯)、法瓦利(Giuseppe Favalli,義大利,AC米蘭)、格雷斯科(Vratislav Gresko,斯洛伐克,勒沃庫森)
中場:羅西基(Tomás Rosický,捷克,兵工廠)、德拉佩納(Iván de la Peña,西班牙,西班牙人)、馬尼切(Maniche,葡萄牙,無)
前鋒:斯圖里奇(Daniel Sturridge,英格蘭,曼城)、特維斯(Carlos Tévez,阿根廷,曼聯,註2)、歐文(Michael Owen,英格蘭,紐卡索聯)
替補:
門將:希拉里奧(Henrique Hilário,葡萄牙,切爾西)
後衛:勞倫(Lauren,喀麥隆,樸次茅斯)、薩佩(Hans Adu Sarpei,迦納,勒沃庫森)、米爾斯(Danny Mills,英格蘭,曼城)、帕馬羅特(Noé Pamarot,法國,樸次茅斯)
中場:德拉普(Rory Delap,愛爾蘭,斯托克城)、巴比奇(Marko Babic,克羅埃西亞,柏林赫塔)、盧加諾(Diego Lugano,烏拉圭,費內巴切)
前鋒:卡努(Nwankwo Kanu,奈及利亞,前鋒)、文托拉(Nicola Ventola,義大利,杜里諾)、維杜卡(Mark Viduka,澳洲,紐卡索聯)
註1:博斯曼法案
博斯曼是一名比利時球員,生於1964年10月30日,職業生涯效力於比利時名門標準列日(Standard Liege)和RFC列日(RFC Liege),他雖然入選過比利時國家青年隊,但職業生涯並無突出表現。
讓他聲名大噪的,是1990年4月,當他與RFC列日隊合約即將屆滿時所發生的轉會風波。
RFC列日當時打算與博斯曼續約一年,但提出的工資月薪1000美元,只符合比利時足協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,博斯曼不願意接受,於是球隊將他放入轉會名單中。結果法國低級別球隊敦克爾克(Dunkerque)打算引進他,並且談好了先租借一年,租金4萬美元,一年後如果正式轉會,再付16萬美元轉會費的條件。
但RFC後來反悔,將轉會費提高到100萬美元,但敦克爾克無法支付如此高昂的費用,使得交易被迫告吹。博斯曼當時與RFC列日的合約已經到期,但他仍然不肯續約,RFC列日於是引用比利時足協的規定,處以「無薪而且不得為其他球隊踢球」的處罰(像不像中華職棒?)。
現在聽來當然是荒謬又不合理,但在舊的轉會制度下,一切看來都是以俱樂部的利益為前題,因此被扼殺的球員不知凡幾。
但博斯曼不甘於無球可踢又無薪可領,於是將RFC列日、比利時足協和歐洲足聯告上歐洲法庭,控告他們違反了在1957年簽署的「關於歐洲經濟共同體(法、德、義、荷、比、盧)各國公民有權自由選擇居住地和自由就業」的《羅馬條約》(Treaty of Rome)。
經過冗長的訴訟,博斯曼最終贏得官司,1995年12月15日,歐洲法院最終裁定,歐洲現行的轉會費制度和限制外援上場名額,都是非法的。
歐洲法院作出的最後裁決,被稱為「博斯曼法案」,主要是廢止了不合理的轉會制度和對外國球員上場人數的限制(主要是指歐盟成員國,其他外籍球員仍受限制),從此,球員與俱樂部的合約如果屆滿,球員都可以毫無限制的自由轉會,而俱樂部為免在球員合約屆滿並自由轉會時造成損失,會選擇在合約到期前一兩年就和球員談妥續約,或是收取合理的轉會費讓球員轉隊。
註2:
特維斯雖然與曼聯的租借合約到期,但他的所有權是在MSI集團手中,想要收購他的球隊仍需付費給MSI集團,所以特維斯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「博斯曼球員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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